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开票?
作者:小探 日期:2024-09-12 来源:澳禾财税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具有用工灵活的特点,能满足企业对临时性、辅助性工作的需求。当前,劳务派遣公司常见于家政服务、餐饮、物流、建筑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准确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两种计税方式一是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上述规定费用之外的款项,既可开具普通发票,也可开具专用发票。

举例来说,A公司为一家2024年7月新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纳税。8月,A公司首次取得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其中,向用工单位收取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60万元。A公司通过对相关政策简单了解后选择差额纳税,假设在第三季度该公司无其他业务发生。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A公司差额纳税扣除部分,即向用工单位收取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60万元,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其他销售额20万元(80-60)未作特殊规定,既可开具普通发票,也可开具专用发票。

两种开票形式

实际工作中,劳务派遣单位有两种开具发票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收取用工单位工资等费用部分开具普通发票,扣除收取用工单位工资等费用部分的余额开具专用发票。具体到A公司案例,即60万元直接通过开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20万元开具专用发票。

第二种方式,通过开票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包括劳务派遣服务在内的一些特定行业,可以通过开票系统,利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该功能下,既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单位通过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同时注意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那么,取得的劳务派遣服务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扣税凭证之一。因此,只要取得的专用发票符合政策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就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据实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申报表)。实务中,纳税人关注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细节。

仍以A公司为例,假设A公司选择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那么A公司财务人员需要先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一),在附列资料一“应税行为(5%征收率)扣除额计算”部分的第10栏次“本期发生额”、第11栏次“本期扣除额”填写“600000”“600000”;在“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第13栏次“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填写未扣除前的金额,即“800000”,第14栏次“本期扣除额”填写“600000”,第15栏次“含税销售额”填写“200000”,第16栏次“不含税销售额”填写“190476.19”(200000÷1.05)。

A公司如果开具的为普通发票,返回增值税申报表,可以看到附列资料一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190476.19元,已自动带入到主表中“免税销售额”—“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果开具的为专用发票,附列资料一中填写的数据也会自动带入主表,但因开具专用发票不享受免税政策,增值税申报表第4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和第5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均显示“190476.19”,电子税务局自动计算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适用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免征;选择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A公司如果开具的发票金额超过30万元,不享受免税政策。假设A公司第三季度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其中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为100万元。

基于此,附列资料一第10栏次“本期发生额”、第11栏次“本期扣除额”中填入“1000000”;第13栏次“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中填入“1500000”;第14栏次“本期扣除额”中填入“1000000”,第15栏次“含税销售额”则填入“500000”,第16栏次“不含税销售额”填入“476190.68”。

A公司如果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4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5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填入“476190.68”;如果开具普通发票,则应在第4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和第6栏次“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销售额”中填入“4761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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