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分公司年度报告公示:是必需还是可选?
【回答】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都要在今年6月30日之前报送2023年的年度报告。
那么,分公司需要做年度报告吗?凡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均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报送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因此,分公司也应进行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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