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赞助与捐赠:看似都“无偿”实则有别
作者:小探 日期:2024-04-01 来源:澳禾财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常常对广告费支出、赞助费支出和捐赠支出区分不清。从支出这个单一环节看,广告费支出尤其是公益性广告费支出、赞助费支出和捐赠支出似乎是“无偿”的,但从长期看,这些支出都是有回报的,并非都是无偿的。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上,三者也有较大的差异。

 典型案例 

Z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营业务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2023年1月,为推销产品,Z公司举办了一场新品发布会,取得了良好的广告宣传效果。为支持当地酒产业发展,2023年5月,Z公司向县政府、当地商会赞助了价值20万元的白酒、红酒。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Z公司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于2023年10月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10万元并且取得合规的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那么,Z公司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赞助费支出和捐赠支出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呢?

 概念分析 

从概念上看,广告、赞助和捐赠是三种不同的活动。

广告是商业机构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服务、品牌或形象等,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渠道进行推销的一种手段。根据目的不同,广告可分为盈利性广告和非盈利性广告。案例中,Z公司组织的新品发布会属于盈利性广告活动。公益性广告是非盈利性广告的典型代表。

赞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是企业或个人出于宣传品牌、增加知名度、吸引目标受众等目的,通过提供经济、物资或技术等形式的支持,参与或组织各种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例如影视剧的赞助、大型体育赛事的赞助等。案例中,Z公司向县政府、当地商会提供价值20万元的白酒、红酒,就是一种赞助行为。

捐赠指的是将有价值的东西无偿地给予别人而不索求回报。这种行为通常出于善意和慷慨,是一种无私的行为,也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互助方式。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防止出现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实践中,企业的捐赠行为可能会为其赢得客户和消费者的好感,这可以看作无形的回报。举例来说,2023年杭州亚残运会期间,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至少460名中国残疾运动员每人捐款1万元的事情受到网友关注,引发购买白象方便面的热潮。

 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广告费支出、赞助费支出和捐赠支出的处理同样有明显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Z公司为例,其在开展新品发布会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可以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赞助费支出,需要区分企业的赞助行为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还是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赞助支出,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在判断赞助费用性质时,通常需要根据合同内容、是否通过媒介等形式体现企业产品或服务、支付对象的合法经营资格以及是否取得相应的发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税前扣除。在案例中,如果接受Z公司白酒、红酒赞助的单位需要通过媒介为Z公司进行宣传且Z公司取得了相关凭证和证明材料,可能会被认定为带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此情况下,相应费用可以列入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发生的捐赠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企业未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直接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案例中,Z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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