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作者:小探 日期:2024-01-24 来源:澳禾财税

经常有企业咨询,境内的公司和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向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向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部分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向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归属于个人合伙人的部分能否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合伙企业从非上市公司取得分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从非上市公司取得分红,个人合伙人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第第(三)项对于“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进行明确,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个人合伙人不能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那么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向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分红,个人合伙人能否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上述文件中的“个人”包括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吗?

参考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的规定,个人认为应该是不包括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可以参考河南、厦门税务局的答复。

1.河南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1年11月2日河南省税务局对于“新三板分红”的答复。

问题内容:

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票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持有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不包括个人通过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

2.厦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4年1月9日厦门市税务局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未分配到合伙人,需要缴纳哪些税收?”的答复。

问题内容:

我司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一个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新三板股票),持股一年以上,现收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所得,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给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是否可以因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份超过一年享受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不适用,是否单独按 (国税函[2001] 84号) 规定为个人股东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相关文章
全部
数智征管下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与政策解析
还在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会差异头大?数智化征管升级,报表填报要求越来越细,涉税风险藏得越来越深,别担心,澳禾财税“数智征管下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与政策解析”课程来帮你,从政策解读到报表填报,从风险防控到案例实操,全流程帮你搞定!点击了解课程详情>想要精准填报、规避税务风险的宝子们,赶紧冲这门课,点击
阅读详情
2025年税务师考试成绩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税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已公布!2025年税务师成绩查询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起,详情如下:关于202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第8号根据202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现将考试成绩查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成绩查询应试人员自本公告发布时起,可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www.c
阅读详情
注会查分季!实务就业好课优惠大放送!
2025年注会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14时起查询(点击查看详情>),不管结果怎样,现在是我们重新规划职业发展的重要节点。正值注会查分季,实务就业优惠享不停,实现“证书+实操”双重竞争力,开启新辉煌!11月21日—11月30日岗位特训课程、就业晋升课程享8.5折,咨询更优惠!↓↓立即咨询 抢占优惠名额↓↓岗位特训课程8.5折岗
阅读详情
揭秘!拿下注会工资怎么样?年薪多少?
有人考CPA是为了锻炼自己,有人考CPA是为了挑战难度,更多的人考CPA,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更高的薪资,更广阔的职业发展!那CPA考出来工资怎么样?有CPA证的人年薪多少?想必这也是各位考生最关注的问题了!来吧,下文供你们参考~PART.01会计师事务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四大”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也就是普华永道、毕马威、德
阅读详情
金税四期下年终结账|财务人必看实操指南
作为财务人,一到年末就被结账、报税、报表追着跑?尤其是金税四期上线后,合规要求越来越严,税会差异、风险排查真的头大!澳禾财税特推出“金税四期下年终结账全流程实操”课程,帮您把年终财务难题全搞定!财务姐妹们闭眼冲!跟着专业老师学,少走弯路不踩坑,年终结账顺顺利利下班不加班!点击了解课程详情>更多推
阅读详情
一文了解融资租赁服务与融资性租赁售后回租增值税相关知识点
关于“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两项业务在增值税政策方面的区别,您了解吗?下面一起学习下吧!01融资租赁服务1.基本定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
阅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