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有变!自1月1日起施行!
作者:小探 日期:2024-01-23 来源:澳禾财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发文,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内容涉及同工同酬问题、辅助性岗位确定问题、派遣员工工伤问题、跨地区派遣问题、派遣转外包问题等,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处理劳务派遣用工相关争议提供了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人社规〔2023〕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派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

按照《许可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二、关于落实同工同酬的问题

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

用工单位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其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问题

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招工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的问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担。

六、关于欠薪保障金垫付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符合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形的,相关行政机关在查清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后,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对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垫付,但对同一名劳动者的同一欠薪事项只垫付1次。

七、关于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防止引发相关纠纷。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派遣规定》处理。

八、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5日

天津市近期出台《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政策,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包括异地派遣在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其参保缴费的主体,由用工单位调整为劳务派遣单位,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建立分支机构,则可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率跟随参保单位核定,即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的,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务派遣单位费率核定并参与浮动;在用工单位直接参保缴费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用工单位费率核定并参与浮动。

同时,为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参保权益,《通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参保缴费时,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用工单位信息,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定期查询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缴费情况,及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缴费,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用工单位划拨的社会保险费后,滞留、挪用甚至逃避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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