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判断对外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小探 日期:2024-01-08 来源:澳禾财税

有财务有这样的疑问:“我公司是境内企业,近期我们向境外单位支付了一笔服务费,需要我司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吗?”

其实,如果这家境外单位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需要他们自行申报,如果是没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需要你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那具体怎么判断呢?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判断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

一是据实征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核定征收。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二、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优惠税率。

支付备案

发生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付汇企业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向税务机关进行扣缴申报。并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对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向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政策规定无需备案的除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相关文章
全部
5月福利!实务就业好课限时折扣!超省薪>
5月学习福利!5月13日—19日实务就业好课限时8.3折,购岗位特训、就业课程可享全额返!无论你是应届毕业生、职场新人,还是正在寻求转型的专业人士,这都是一次不容错过的机会!↓↓立即咨询 享更多优惠↓↓岗位特训课程8.3折 岗位特训课程是根据不同的岗位划分,有针对性的学习岗位实操技能,赶快来寻找属于您的岗位特训计
阅读详情
即问即答丨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操作
出口应征税货物报关单的用途确认是企业税务处理的重要环节。本文整理了相关操作问答,帮助纳税人快速、准确地完成电子税务局中的报关单用途确认,为您解答操作路径、特殊情况处理等问题,助力企业合规申报。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什么模块进行报关单的用途确认?答: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阅读详情
【涨知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知识点之继续教育篇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里的继续教育扣除,能帮我们减轻纳税负担,今天给大家梳理一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知识点之继续教育篇,帮助大家顺利申报,稳稳享受福利。01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也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答:不可以。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
阅读详情
提升效率必备:财务工作者不可错过的十大DeepSeek命令!
随着DeepSeek的受欢迎程度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日常工作中巧妙地利用这款工具能够显著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今天,网校就来为大家介绍十个可以应用于财务工作的DeepSeek指令,帮助大家更好地完成任务。别忘了收藏并分享给你的小伙伴们哦!访问DeepSeek:在执行指令时,如果需要上传数据文件,请直接将其拖放到De
阅读详情
【涨知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知识点之大病医疗篇
又到了一年一度处理个税的时候啦!今天来给大家盘一盘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相关注意事项,一起来看~PART.01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积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答:不是。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
阅读详情
【涨知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知识点之子女教育篇
2024年度个税汇算已经开始办理啦!为了帮助您正确填报,我们整理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容易理解错误的七个方面,赶紧收藏起来吧!TOP 01子女仅指婚生子女,扣除主体仅指生父母吗?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
阅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