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社保费降了!
作者:小探 日期:2023-12-26 来源:澳禾财税

临近年底,给大家带来一个好消息:社保费,降了!

近期,多地人社官方发文明确,2024年起阶段性降低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官方发文

降低企业医保费用

一、广东省

近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明确降低制造业企业医保成本。

给大家划重点:

1、降低制造业企业医保成本

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医疗保险缴费负担。

拓展:

佛山市医保局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阶段性调整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阶段性调整佛山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2024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4%,其他缴费标准(不含失业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现标准执行。

除此之外,清远也公布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清远全市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6.5%降低至6.0%。

2、减税降费

一是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可在每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现提前少缴税款、节约现金流。

二是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落实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大对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浙江省杭州市

2022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医保局发布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通知中明确:

自2023年1月起,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9.5%(含生育保险0.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二、社保降费

2024年持续进行

虽然上述降低医保费率仅限于广东省,但是大家也别忘了社保降费的相关政策是持续到2024年年底的。

2023年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社保降费政策延续至2024年年底。

给大家划重点: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上海、浙江、安徽等地也发布了发布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的通知:

一、上海

2023年4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2、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二、浙江

2023年5月,浙江省人社厅转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

1、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三、安徽省

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07号)。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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