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的几个常见误区
作者:小探 日期:2023-12-12 来源:澳禾财税

误区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同,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都不能扣除

纠正:两者不同!

我们先了解下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仅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纠正:收入确认原则不限于上述两个原则!

所得税收入确认标准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875号文规定不同业务行为确认标准稍有不同,以销售商品为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以利息收入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遵循应付实现制原则。

误区三:企业内部处置资产要确认收入

纠正: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机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自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货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其中,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误区四: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相同

纠正:不同!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其收入确认在时间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规定如下:

误区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收入,仅需要填写《收入明细表》

纠正:除了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之外,纳税人如果有视同销售、不征税收入、特殊销售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务必认真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及附表

如有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务必认真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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