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怎么办?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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