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发票大风险,这类问题要注意!
作者:小探 日期:2023-10-27 来源:澳禾财税

发票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息息相关,了解并熟悉发票开具和使用的规范要求、法律约束是企业和财务人员的必修课。接下来,跟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对不合规发票坚决说不!

  这些发票是可以拒收的!

【场景一】

A公司财务人员在检查员工小王报销的发票中,发现数张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普票,购方栏只填写了企业的名称,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A公司财务人员退回这几张发票,让供货方重新开具。员工小王也纳闷,自己平时出去餐厅吃饭,商家开给他个人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也是空着的。那么,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必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个人消费者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场景二】

B公司近期收到供货方的发票,财务人员发现其中有数份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这些发票是否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场景三】

C公司财务人员在检查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时,发现发票的字迹模糊,有的甚至看不清项目内容和金额。随即,退回供货方,要求其重新开具。供货方也纳闷,只是字迹模糊而已,这发票就不能用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场景四】 

D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销售货物种类较多,客户有时会以各种原因要求变更商品品名。发票的品名是可以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吗?

答案是: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随意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除了上述不合规发票,我们还需加强对虚开发票的鉴别!

  这些行为都叫虚开发票!

企业采取无中生有、虚开品名、虚列数量、虚假价格、虚构交易、进销背离等弄虚作假的手法开具发票,触及虚开发票这道红线,不仅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会有哪些后果呢?

1.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发票进行偷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虚开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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