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作者:小探 日期:2023-06-21 来源:澳禾财税

对于股权激励,会计核算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01

股权激励的相关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2006)》 (财会[2006]3 号 )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因此,股权激励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激励授予后需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02

股权激励的相关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第三条、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授予后可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股权激励授予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非上市公司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03

有等待期的股权激励,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4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此,公司未来可以在税前抵扣的金额与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很可能存在差异。公司应根据期末的股票价格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股权激励不能立即行权有等待期的,会计核算在等待期内确认成本费用与税前允许扣除的时点和金额不同,存在税会差异,应按照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须注意,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

04

无等待期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视情况确定是否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费用原则上应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发行人在股权激励方案中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但约定一旦职工离职或存在其他情形(例如职工考核不达标等非市场业绩条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回购其所持股份或在职工持股平台所持有财产份额的,应考虑此类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等待期,尤其关注回购价格影响。回购价格公允,回购仅是股权归属安排的,职工在授予日已获得相关利益,原则上不认定存在等待期,股份支付费用无需分摊。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激励授予日可立即行权的,授予日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日在同一年度的,没有时间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否则,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股权激励方案中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但约定一旦职工离职或存在其他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回购其所持股份或在职工持股平台所持有财产份额的,且回购价格公允,会计核算原则上应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授予日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存在时间性差异,需要按照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样,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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