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定向捐赠能否税前扣除?税局官方解答8个热点问题
作者:小探 日期:2023-04-07 来源:澳禾财税
01

问:A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00万元,实际发生50万元,本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000万元,请问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限额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是实际发生可以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限额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指的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金额超过限额才能结转扣除。A公司2020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80万元,实际发生为5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0。

02

问:企业定向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外捐赠是税前扣除的前提和途径,企业定向捐赠应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其定向捐赠途径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在经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内的单位,并以协议方式约定定向捐赠对象方可税前扣除。

03

问:企业2019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当年已经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并于2020年对外销售,那么销售当年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是冲减2019年还是2020年的研发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因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应当冲减2020年的研发费用。

04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账款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未实行清算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预收账款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税前扣除。

05

问:A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整个工程完工后,A企业对分包部分未支付工程款(没有取得发票),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可否在计算整个完工项目时扣除?是否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对分包工程未取得发票,可暂按账面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未按规定取得的分包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06

问:单位员工出差,乘机时取得机票,同时按规定购买了保险,但只取得保险单。请问这笔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机票后附的保险单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开具发票。

07

问: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A公司为了考核B公司的经营业绩,A公司负责发放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B公司发生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能否可以在A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A公司与B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主体为法人,为此,A公司为B公司支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不得再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8

问: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从事于一项发明专利的研发,该公司在归集“其他费用”列入了通讯费,请问该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讯费未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之内,因此,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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