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修复,一文详解!
作者:小探 日期:2023-03-15 来源:澳禾财税

今天,小编带你一起了解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修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都有哪些?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怎么算?收好下面这张表,一目了然↓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常见问题01

问: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02

问:什么情形下纳税信用自动修复和申请修复?

答:纳税信用修复分为自动修复和依申请修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系统自动修复。对于直接判D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以及年度评价开始之后纠正失信行为的则需要纳税人主动申请。

03

问:如果上年的评价结果还没出来,但我们对评价指标扣分有异议,是一定要等评价结果出来才可以申请复评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04

问: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什么区别呢?

答: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05

问: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是否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答: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 级。

06

问:纳税人如何向税务部门提出补、复评和修复申请呢?

答: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补、复评、修复,也可以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在“我要办税”—“纳税信用”模块中选择补评、复评或修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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