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材料主要包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3)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