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认缴制并不代表股东的出资义务就此被免除。在新法背景下,股东虽未实际缴纳出资,但其认缴出资的行为事实上是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承诺,这种承诺会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合理的期待。因此,虽然股东未实际出资,公司的减资行为仍会影响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期待,所以减资仍旧需要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果公司掉以轻心,减资时未及时通知债权人,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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