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起,一批涉税费政策开始实施
作者:小探 日期:2025-01-07 来源:澳禾财税

2025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开始实施,与税收具有密切关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涉及一处重要修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等涉税费政策开始实施,关系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本期对2025年起实施的一批主要税费政策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参考。

法律和行政法规

1.202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共九章80条,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三章“能源开发利用”明确,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2.2025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共七章65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通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身份等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2025年1月20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科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涉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企业所得税

2025年1月1日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施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并明确上述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相比2020年版目录,2025年版目录净增加29条,增加的条目主要集中在特色农牧、电子信息、资源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属于2025年版目录新增类型的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关税

1.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

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2025年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为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2025年对24个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于3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为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实现互利共赢,2025年继续给予43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为服务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2025年增列纯电动乘用车、杏鲍菇罐头、锂辉石、乙烷等本国子目,优化椰子汁、制成的饲料添加剂等税目名称的表述。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60个。

2.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会计信息化政策

2025年1月1日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施行。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新《工作规范》)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会计信息化安全、会计信息化监督和附则。与原规范相比,新《工作规范》扩大了适用范围,系统规范了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明确了会计数据处理要求和电子会计资料的法律效力,强化了会计信息化安全,加强了会计信息化监督等。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新《软件规范》)共八章47条,包括总则、会计软件总体要求、会计数据输入、会计数据处理、会计数据输出、会计软件安全、会计软件服务和附则。与原规范相比,新《软件规范》明确了会计信息化相关术语的概念,强化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在新环境下的适应性,加强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对会计数据的多维度保障,进一步强调了会计软件服务的重要性等。

其他相关政策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2025年1月1日起,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2025年1月1日—2039年12月31日,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明确了自2025年起在不同情况下,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变动情况,以及固定待遇、变动待遇等待期的对应规定等。

▪ 此外,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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